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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为中小学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相关税费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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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食堂经营模式原则上要求自主经营,但受制于人员编制、经费投入及专业化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中小学食堂采用委托专业餐饮公司采取“零租金”形式经营的模式。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中小学校食堂委托经营者需征收增值税等相关税费、/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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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span>2016〔/span>82号)中明确,“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对为中小学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一方面增加了经营成本,势必将影响学生伙食质量,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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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税务部门充分考虑中小学教育作为基础教育,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学校食堂具有很强公益性属性,参照高校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在中小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等免征相关税费,使学生缴纳的伙食费尽可能多的吃到孩子嘴里,进一步减轻家长负担、/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