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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预付服务监督管理的建
发布日期?020-12-28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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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

关于加强预付服务监督管理的建

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微支付服务市场创新客观需要,预付服务市场发展迅速。预付服务是一种“预先支付款项、随后逐渐消费”的消费模式,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随着预付消费遍地开花,预付服务市场也存在经营者缺乏法治律观念和诚信意识,监管不严,缺乏风险防范机制,扰乱财税管理秩序,过度发卡、服务减少、裁撤网点,甚至关门跑路导致废卡,消费者难维权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屡见不鲜等问题。为维持消费市场次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必须加强预付服务监督管理

1、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强化预付服务发卡人管理,是规范预付服务市场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预付卡;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应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查处;商务部门对商业服务企业发行单用途预付卡,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

  2、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规范预付服务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服务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建立健全商业服务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购买记名商业服务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服务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服务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服务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服务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四是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发卡人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3、防范风险,维护权益

  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首先必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一是要明确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二是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三是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人民银行、商务部要健全商业服务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服务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服务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其次,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和重要环节,必须进一步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993?号)的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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