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制度机 《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因此,人民调解保障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该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按照法律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对于必要的工作经费,应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作为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发放到位,为各级调解组织特别是村(社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2、加大调解经费保障力 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意见》要求各地财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足额的经费保障是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稳定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一是建议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要求,把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按照规定的购买方式和程序积极组织实施;二是建议强化个案补贴等激励措施力度,以《常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助办法》(常综治办[2014]12号)为依据,各级财政足额足量给予保障,适时适量提高对人民调解案件的经费补助力度,充分调动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完善调解员队伍的薪酬管 建议专职人民调解员薪资参照我市城市社区工作者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设置相应等级,确定专职调解员的收入标准,并相应建立考核机制。建议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部分约占年收入?0%,根据本人所对应的的岗位等级确定,并随岗位等级变动、工作年限增加、受教育程度和相关专业水平提高等,基本工资相应调整;绩效工资部分约占全年收入?0%,绩效工资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