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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的建议
发布日期?020-12-14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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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伟中等7

关于构建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的建议

为有效打破“信息孤岛”,使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016??日,国务院印发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016?1号)。李克强总理也曾多次强调和多次部署打通信息孤岛、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并提出了“六个一”,即“企业开办时间减少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掉一半、政务服务一网办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一律取消。

2019?0?2日,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再次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近年来,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我市先后开展了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破解群众办事堵点难点、精简证明材料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等工作,这些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取得成效都离不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这一基础和前提。如,公民身份证信息在不同部门间办理政府服务事项仍存在重复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的情形;公民户籍信息如能实现资源共享的话,可开发网上掌上自助参保业务,将极大方便、激发参保人员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又如,《省政府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决定》(苏政发?019?号)明确规定了取?7项证明事项,并规定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通过主动核验、网络核验和部门核查等办理。再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根据文件规定,应当停发或取消退休费待遇。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社保经办机构根本无法及时知悉上述人员的相关情况,而导致其退休费仍正常发放,即便在知悉相关情况后采取停发或取消退休费后,仍存在需要追回已经发放的相应退休费的情形,追回所需花费的成本巨大

有些部门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不敢或不愿共享信息资源,加上跨部门共享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影响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的整体效能。可以说,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仍然存在不顺畅的情形,尚无法完全满足我市政务服务的需要。正是由于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不畅,不仅给办事群众带来了不便,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为规范和促进本市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促进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让企业和群众在日常政务事项办理过程中切切实实地感受到数据共享带来的便捷性、高效性,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共享管理具体可操作的规则:

(一)确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类型和使用规则。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信息资源提供部门根据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和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三大分类确定其信息资源的类型,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将数据统一归集到我市大数据管理部门,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更新

(二)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为有效规范和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部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等部门的职责和权利义务,细化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提供操作流程以及相应的申诉协调机制,明明白白、公开透明按规则办事

(三)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工作的评价。开展对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实现打通政务服务的“最后一公里”,让群众更加便利,企业更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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