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工信复〔2019〕第25号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委员提案第0001号的答复
邵丹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市充电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建设绿色城市”的提案收悉,现就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
随着日益突出的能源、环境问题,节能与新能源车辆正成为全球汽车工业竞争的焦点。世界汽车工业已经开始了新一轮的调整重组,国内市场需求旺盛,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常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按照“政府主导、产企联动、示范推广、产业集聚”的原则,重点在整车,包括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氢燃料汽车的研制开发和产业化上寻求突破。自2014年我市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以来,先后引进大乘汽车、北汽新能源、理想智造、上汽大通、宁德时代、中航锂电等重大项目,特别是在新能源乘用车产业链方面实现“零”的突破,有力地拉动了区域经济发展,初步形成整车、专用车和汽车零部件产业链,汽车产业向高端化、集群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现拥有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4家,规模以上零部件生产企业超百家。2018年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核心零部产业链实现工业产值691.42亿元,同比增长24.2%,增幅位列全市十大产业链第二位,已成为我市工业发展新的增长极。
整车生产企业中,乘用车生产企业3家、客车生产企业1家,已建成年产17万多辆新能源汽车的生产能力。另外,理想智造也已完成工信部生产现场审核,将于2019年9月底开始量产。核心零部件方面,我市已基本具备覆盖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的能力,产品覆盖底盘、车身、电气设备、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在行业各细分领域内拥有一批“小巨人”企业,尤其是在动力电池、汽车座椅、车灯、内外饰等若干领域具备比较优势,处于国内产业前列水平,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部分产品已经进入国内主流整车厂配套体系。
二、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力度
2014年4月18日,市政府成立了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并在市经信委(现为工信局)设立协调小组办公室。推广办协调市发改委、公安局(车管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运管处、公交公司)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就财政补贴细则、汽车上牌、充电设施建设流程及补贴,以及电动公交、出租车计划安排进行了多次协商和沟通,率先出台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政策,并于当年底及时兑付了购车补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始终走在全省前列。2015-2018年间,我市又连续出台政策,鼓励支持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尤其在2017-2018两年间,我市重点扶持的分时租赁和物流车租赁领域爆发式增长。至2018年底,我市已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5459辆。
三、强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充电设施是制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关键瓶颈问题,我市高地重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坚持把充电设施摆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位置,适度超前建设,促进推广应用和研发生产实现良性互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
(一)工作原则及思路
1、“三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示范和社会推广相结合、规划管控和市场需求相结合、自建自用和鼓励公用相结合。
2、总体工作思路:
规划先行,适度超前。根据车辆推广应用情况,结合市场需求,精心编制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中。
严格标准,确保安全。严格把关充电设施产品和施工安装单位的认证及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和验收标准,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开放市场,众筹建设。我市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领域对所有有能力、有意愿的企业开放,鼓励社会各类资本进入,支持社会各界整合资源,共同推进。
分类管控,鼓励共享。根据车辆使用和充电设施不同领域,对充电设施的建设模式分类,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充电设施尽可能对社会开放。
(二)工作举措
1、简化充电桩建设、用电审批
(1)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建设需单独征地的充电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县(市、区)发改部门开展项目备案,针对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如公交场站)等民生特殊项目内建设充电桩,可在联合审批时不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但需取得土地实际使用人书面同意意见,并承诺承担后期出现的土地权属人或新的土地使用人要求拆除的后果;
(4)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和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建设充电设施,向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备案(充电设施雨棚作为附属设施不需单独报批),同时向所在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进行信息报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市城管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按照相关标准,只要充电设施不占盲道,不影响通行,均予以配合支持。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城管局协调指导辖市区城管局办理审批。
(5)按照《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产业〔2019〕49号)要求,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经营性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用电可单独报装,按照大工业电价收取电费;居民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固定车位产权证明(产权单位许可证明)、充电桩技术参数资料、物业出具的同意使用充换电设施及外线施工证明等材料,到供电营业厅办理业务申请,经勘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单独装表接电,用于充电桩使用。
2、政策扶持,提高服务能力
(1)按照《常州市区充电设施布局规划(2015-2020)》的要求,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同时要注重选址优化。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同步进行审核。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要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2)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现有停车场地,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
(3)鼓励扩大利用路灯杆开展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试点。充电设施建设营运单位可与市照明管理部门加大合作,本着因地制宜、应需设置的原则开展路灯充电桩建设。
(4)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充电设施单独增挂分计量表的,优先在原用电主体的配电设备上进行电力增容,原则上不新增第二路10kV高压进线。
(5)充电场站用电总容量不超过500kVA的情况下,供电公司支持采用预装箱式变电站。
(6)2019年,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规范,建设完成市级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平台,实时掌握车辆、充电设施运行情况,加强对公共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行管理,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高效运行。
(7)落实《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产业〔2019〕49号)精神,严把我市充电设备制造商、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准入门槛,执行省文件提出的相关验收标准,提升充电设施运营商的运维能力。
同时,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充电设施如有实际情况确需新增第二路10kV高压进线和充电场站用电总容量超过500kVA是否确需上配电所,争取采用“一事一议”办法协调解决。
3、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协调市各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和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良好氛围。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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