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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议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引入“冷静期”机
发布日期?019-05-14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市政协委员宋子平反映9/span>近年来,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火爆,涉及房屋买卖的纠纷也不断增加。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房屋买卖涉及金额较大,对家庭和个人有着重大影响。由于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及开发商的利益追逐,导致居民在购置房产中与开发商的纠纷和冲突越来越凸显、/span>
  在房地产市场较为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很早就引入了“购房冷静期”制度,如澳大利亚,当地法律就要求在住房买卖合同中强制包含“冷静期”。而近期广东东莞市也正式出台了全国首个购房“冷静期”政?-“两天内无理由退房”新规,这是一次极具社会价值的有益尝试。一方面,可以避免购房者因考虑不周,做出错误的决定,通过给购房者提供单方解约权,从而避免纠纷产生。另一方面,购房者可以利用“冷静期”的时间进行房屋检查、虫害检查、申请贷款等,如果发现房屋有重大问题,或者无法获得审批贷款,也可以及时解除合同,将损失减至最小、/span>
  为此建议,我国其他各省市也可借鉴广东等地经验,提升房屋买卖交易市场的成熟度和健康度、/span>
  一、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引入“冷静期”机制、/span>可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现有保险业与网络购物的经验,给地方政府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房屋买卖过程中“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期限、行使方式、权利限制、责任形式等各方面形成具体的制度,予以执行、/span>
  二、充分预防可能出现的“恶意退货”等“霸王消费”现象、/span>政府部门可将房屋买卖交易中的“反悔”也纳入诚信体系,对于短时间内多次“反悔”甚至“恶意反悔”的个人,要将其作为失信人处理,通过一定的惩戒来净化市场环境。同时,也要让现有的诚信体系反过来促进“冷静期”的执行,让良好的个人信用成为“冷静期”的“前置条件”、/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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