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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议发挥合力惩防破坏环境资源类犯
发布日期?018-07-18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民建常州市委反映9/strong>近年来,尽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我市环境资源类案件仍频频发生,涉案罪名主要集中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狩猎罪,该类案件在证据采集、信息共享、环境修复、群众环保意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取证不规范
  环保部门在取证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一是取证程序不够严谨,造成证据来源、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存在瑕疵;二是取证不全面,证据链不够扎实,多数只有寸br />   现行行为的取证,对既往行为取证困难;三是缺乏证明危害后果存在的证据,不利于对犯罪行为作出全面评价;四是不重视证明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证据的收集;五是认定犯罪数量等证据不确实,靠推定认定犯罪事实等。这些问题均导致司法机关审查、采信证据时处于尴尬境地,不利于打击环境资源类犯罪行为、br />   二、共享机制不健全
  在环境资源类案件中,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权力有无被滥用,执法过程规范与否,检察机关作为外部监督主体,难以知晓或判断。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执法缺乏明确的程序法规定,面临着监督线索匮乏等难题。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席会议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对外监督的两种重要方式,仍存在以下问题:如部分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信息录入不到位,对案件信息的录入仅局限于行政处罚决定,未将行政处罚的立案、处理过程、决定和执行信息一并录入,影响信息共享平台效用发挥;联席会议制度则表现为松散性、阶段性,部门之间沟通联系、相互学习方式单一,缺乏创新,未能充分发挥其功效、br />   三、环境修复难落实
  目前,检察机关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处主要体现在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对后期环境修复的持续有效性监管还不到位。司法实践中,存在污染主体难以明确、赔偿能力差、修复资金追偿程序不畅等障碍,导?ldquo;谁污染,谁治?rdquo;原则难以落实。目前,环境修复还主要依靠被告人缴纳修复费用,政府层面还缺乏对被破坏的环境资源设立专门的资金支持机制,缺乏配套专项资金保障,导致环境修复工作难以进行。此外,部分环保部门监管方面仍存在弱势,未能履行好环境保护职能,仅在查处和惩罚方面做工作,后续督促治理乏力,未从根本上消除污染环境的恶果、br />   四、环保意识不弹/strong>
  办理该类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均心存侥幸,明知行为属法律禁止,却为牟利采用各种方式破坏环境资源。而许多群众对一些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持漠视态度,不了解资源利用、医疗废弃物、垃圾分类、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的知识,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仍需进一步强化、br />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水平,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呵护我市的绿水青山,建议:
  一、监督前移,促进执法规范
  针对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不能达到刑事诉讼证据标准的问题,必要时可会同侦查机关适时参与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要求,保障行政执法的证据收集、固定、鉴定等科学规范。设立驻行政执法机关检察官办公室,重视跟踪监督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加强引导取证,完善协作调查机制,监督行政机关的案件查处、证据固定、案件移送等行为。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有关部门执法不规范、执法不力等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注意收集群众反映的控告申诉信息、线索,对涉及环境犯罪的线索进行调查或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br />   二、部门联动,打破信息壁垒
  完善司法与行政部门间协作机制,充分发?ldquo;两法衔接平台作用,在证据收集、固定、专业知识等方面进行信息互通,实行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和介入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查处情况。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该制度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中的衔接作用,确保执法程序规范,证据收集固定保存科学有效、br />   三、正本清源,保障生态修夌/strong>
  办理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坚持谁损害,谁修?rdquo;原则,充分运用案件评估工作机制,从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悔罪表现等方面,评估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的可行性。通过向犯罪嫌疑单位发放督促令,约谈犯罪嫌疑人等方式积极开展生态修复,拓宽生态修复范围。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时间节点、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内容,建立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诉前生态恢复机制。另外,可协同行政机关筹建生态基地、环保园等,对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强制其参与环保义工等矫正方式对他们进行再教育。通过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督促污染环境者有针对性地对污染区域进行改造治理,保障周边群众的环境权益、br />   四、多措并举,倡导生态文昍/strong>
  针对群众不知法的情形,建议司法机关通过案例宣传、以案释法、巡回庭审、主题宣传等形式加强宣传普及力度,运用新媒体宣传呼吁群众从身边小事做起,节约和保护资源,呵护环境质量,共同建设美好家园。此外,可定期会同环保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宣传教育活动或公益行动,加强生态文化建设,激发群众参与积极性,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同时,建议环保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培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环保意识。打造环保监督网络平台,构建群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互联互通的环保监督体系,便于群众举报线索、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监督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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