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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议尽快对农民安置房进行不动产登
发布日期?016-11-17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市政协常委、市政协办公室主任蒋鹏飞反映9/strong>近年来,在我市各辖市区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的农民安置小区大量建成并投入使用,这是广大农民进城落户的重要生存基础和保障。但是,在农民安置房中,有一部分是政府发放产权证书的,还有一部分则并没有产权证书。农民虽变身市民,但房屋却没有产权证书,这已经成为进城落户农民多年的心结。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推?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ldquo;十三?rdquo;期间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进一步健全配套政策体系作出部署要求。为此,建议以此为契机,尽快对农民安置房进行不动产登记颁证、br />   据调查,目前全市建成的农民安置房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建在国有出让土地上,这类安置房可以直接办理产权证书;第二类是原来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经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和财政等部门协调,在补缴土地出让金之后,将用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建设土地,这类安置房在建成若干年后也陆续办理了产权证书。比如,新北区薛家镇顺园安置片区、龙虎塘街道盘龙苑安置片区,都是农民入住多年后才办理产权登记的。第三类是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且始终没有变更用地性质,这类安置房无法领到产权证书。目前第三类安置房在各辖市区普遍存在,比如天宁区青龙苑、钟楼区新闸花苑等安置小区均属此类。对于第三类安置房,建议政府各有关部门本着依法办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rdquo;的原则,加快对农民安置房进行不动产登记并颁证。主要依据和理由如下9br />   一是于法有据?014?1月,国务院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产权登记共?0种类型,其中就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很显然,除了开发商违法占地、违规建房应予拆除的以外,由基层政府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安置房,理应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颁证。去?0月,我市召开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从12月起开始受理申请不动产登记并颁发统一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因此,对农民安置房进行不动产登记,应尽快列入议事日程、br />   二是政策指引。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的发展理念就是指挥棒,要坚决贯彻。对不适应、不适合甚至违背新的发展理念的认识要立即调整,对不适应、不适合甚至违背新的发展理念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对不适应、不适合甚至违背新的发展理念的做法要彻底摒弃。五中全会《建议》在强调协调发展时指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rdquo;事实上,如果不进行确权登记,就无法进行其权益有偿转让。因此,对农民安置房进行登记颁证,完全顺应中央最新政策指向、br />   三是民心所盼。同样作为农民安置房,有的已经领证,有的长期不能领证,这会使领不到产权证书的部分农民心理失衡,他们热切盼望早日拿到安置房产权证书。而且,进城落户农民相对于原城市居民来说属于弱势群体,难以完全享受原城市居民在就业、子女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领域的同等公共服务。农民安置房如果始终不予办理产权证书,就意味着无法进行抵押和转让,甚至连子女入学都存在一定困难(入学报名也要提供房产证)、br />   四是时机成熟。根据不动产登记有关政策规定,颁证必须具备用地、规划、竣工验收三个核心条件。目前造成我市大量农民安置房不能进行登记颁证的主要原因是,国有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办理集体土?ldquo;征转?rdquo;手续(即先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再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非常困难。国务院办公厅《推?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明确了十大配套政策,要?ldquo;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rdquo;。这为解决农民安置房登记颁证所需用地指标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同时,我市已经连续三年没有进行房地产开发供地,目前去库存进展非常顺利,房价也回升到相对高位。而且,作为农民已入住多年的存量房,与增量房不同,登记颁证后不会立即进入市场交易,也就是说,不会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多大冲击。因此,目前对农民安置房登记颁证确实是一个非常难得的时机、br />   综上所述,对农民安置房进行不动产登记颁证,不是要不要、能不能的问题,而是何时办、怎么办的问题。这是切实贯彻中?ldquo;协调发展理念、服务基层群众的具体要求,目前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对此,建议可参照新北区以前的做法,由政府牵头,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和财政等部门协调,分别对土地使用、建设规划、建筑施工等手续进行规范完善,在补缴土地出让金之后,将集体用地性质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并适当减免相关费用,压缩办理时限、简化办理程序、加快办理进度,争取让进城落户农民早日拿到安置房的不动产产权证书?/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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