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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保障妇女权益
发布日期?016-06-03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金坛区政协办公室反映9/strong>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对二轮承包工作的进一步完善?014年以来,金坛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妇女土地权属的问题,如:土地征用补偿分配阶段,有的妇女因婚姻导致土地两头?rdquo;,出嫁、离婚或丧偶妇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及集体经济福利分配得不到保障等问题让农村妇女无法获?ldquo;杯中?rdquo;。究其根源是这些妇女没有明确的土地权属证明,极易造成她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br />   为此,我们建议农村承包土地确权应保障妇女享有的权利,从制度设计和程序设定等方面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具体措施包括:
  一、完善政策保障,确保登记顺利进行。明确村民获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程序和申诉途径,强调男女平等的原则,保障结婚、离婚或丧偶妇女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对此,建议要依据我省《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护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见》,对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明确要求,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妇女在家庭承包耕地和林地的经营、管理、处置及收益分配等方面与丈夫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br />   二、做实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议成立确权登记颁证联席会议制度,将各级妇联组织纳入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各村妇女主任参加。通过入户调查摸清家庭成员尤其?ldquo;出嫁?rdquo;户籍变动情况,在户主签字审核的环节上依规做到民主协商、男女平等,农村妇女同样可以作为户主进行签字确认,在登记簿和经营权证书中能够作为共有人进行记载,并将妻子与丈夫共同作为承包户代表登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明确规定双方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在转包、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时要由夫妻双方签字才能生效。真正做?ldquo;登有其名、名下有?rdquo;、br />   三、构建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化解农村妇女维权信访纠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强化人员队伍培训,形 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rdquo;多元化的纠纷调处机制,突出涉土信访调查处理的工作规范,及时有效地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纠纷化解、br />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维护农村妇女土地确权政策知晓度。深入开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活动,增强基层干部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开展政策问答、发放宣传画报等活动,引导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维护自身合法的土地权益、/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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