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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期完善国家监护制度解决收监犯婴幼儿子女监护难
发布日期?014-05-30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市政协委员张建文反映9/strong>在当前毒品犯罪高发态势下,部分年轻女性被告人(多为毒犯)被收监后,其近亲属不愿担任其婴幼儿子女的监护人,致使其子女面临无人抚养的困境。针对这一情形,司法机关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往往采取取保侯审或监外执行方式,使被告人能够继续履行监护义务。但这种做法既降低了刑罚的威慑力,也为被告人恶意拖延收监制造了机会、br />   为此,建议通过完善国家监护制度来解决收监犯婴幼儿监护问题:
  一是扩大国家监护范围。将儿童福利机构的收养范围从孤儿、弃婴扩大至因监护人收监服刑等无合适监护人的婴幼儿、br />   二是建立临时监护制度。对因父母被收监、暂时没有合适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负责,暂时安置在儿童福利院、社区或亲属家中,直至监护人确定时为止、br />   三是建立监护监督制度。明确民政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必要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br />   四是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对于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的,明确由父母支付相关抚养费用。在父母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用的情况下,由国家对自愿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员提供一定经济补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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