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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收费时,营业性配套车位应向业主公示资
发布日期?012-08-02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近几年,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加,停车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小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有关停车的纠纷和投诉此起彼伏,有时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近日,市物价、房管和民防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并将于今??日起实施,我市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将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这是好事、BR> 但是,类似的价格管理方案以前也出台过,为何业主与开发商或物管之间的矛盾因难以消除,投诉不断而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本人认为,其中的一个关键原因在于小区配套车位(尤其是地下车位用地性质)的性质界定上,是业主共有的,是非营业性的,还是营业性的?等等,信息不对称、信息不透明往往是导致问题纠缠和矛盾产生、激化的温床。为此建议:
住宅小区(尤其是新建小区)在向业主公布汽车停车收费标准或出售车位售价的同时,应将能够证明本小区停车位性质的有关文件、材料的复印件公示。特别是营业性的配套车位,要公示足以证明其营业性性质的文件材料;要出售给业主的,一定还要公示所售车位的用地性质文件,以作为可以收费或出售的依据。至于车位收费数额或售价数额,则应在物价等部门颁发的文件指导下进行、BR> 希望以上建议能够成为小区汽车停车位服务收费或车位出售的刚性的前置条件(就如合法的餐饮店要营业,除公布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外,还要公布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的卫生许可证件一样),可由物价、房管、国土等部门监督实施,这样,也许能将一些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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