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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常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010-11-08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政协常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 2005 ?2 ? ?/SPAN> 市政协十一届十八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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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竟SPAN lang=EN-US>怺SPAN lang=EN-US>刘SPAN lang=EN-US>

第一杠SPAN lang=EN-US>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桇SPAN lang=EN-US>(以下简称提桇SPAN lang=EN-US>)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和《江苏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SPAN lang=EN-US>

第二杠SPAN lang=EN-US>提案是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SPAN lang=EN-US>

第三杠SPAN lang=EN-US>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SPAN lang=EN-US>

第四杠SPAN lang=EN-US>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SPAN lang=EN-US>

第五杠SPAN lang=EN-US>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主席会议要把提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市政协机关要努力做好服务工作、SPAN lang=EN-US>

第六杠SPAN lang=EN-US>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SPAN lang=EN-US>

第七杠SPAN lang=EN-US>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工作、SPAN lang=EN-US>

第二竟SPAN lang=EN-US>提案委员伙SPAN lang=EN-US>

第八杠SPAN lang=EN-US>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本届任期内的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常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SPAN lang=EN-US>

第九杠SPAN lang=EN-US>提案委员会的职责9SPAN lang=EN-US>

(一)制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SPAN lang=EN-US>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征集提案、SPAN lang=EN-US>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SPAN lang=EN-US>

(囚SPAN lang=EN-US>)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SPAN lang=EN-US>

(五)向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SPAN lang=EN-US>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SPAN lang=EN-US>

(丂SPAN lang=EN-US>)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SPAN lang=EN-US>

(?SPAN lang=EN-US>)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市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SPAN lang=EN-US>

(九)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SPAN lang=EN-US>

(?SPAN lang=EN-US>)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交流情况,提高提案的工作水平。指导辖市、区政协提案工作、SPAN lang=EN-US>

第十杠SPAN lang=EN-US>对于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SPAN lang=EN-US>

第十一杠SPAN lang=EN-US>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SPAN lang=EN-US>

第十二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文件,须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SPAN lang=EN-US>

第十三条提案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SPAN lang=EN-US>

第三竟SPAN lang=EN-US>提案的提凹SPAN lang=EN-US>

第十四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SPAN lang=EN-US>

(二)参加政协的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可以本组织的名义提出提案、SPAN lang=EN-US>

(三)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SPAN lang=EN-US>

(四)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大会发言可改写成提案、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选题应贯彻国家大政方针、反映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本市的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为基本内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SPAN lang=EN-US>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SPAN lang=EN-US>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SPAN lang=EN-US>

(四)提案的书写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按规定的格式提交、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提案可以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SPAN lang=EN-US>

第四竟SPAN lang=EN-US>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SPAN lang=EN-US>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解决个人具体问题的;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的;具有商业广告性质的;超出本市管辖职权范围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SPAN lang=EN-US>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SPAN lang=EN-US>

第十八条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提案委员会审定;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SPAN lang=EN-US>

第十九条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联合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SPAN lang=EN-US>

第二十条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有选择地推荐给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作进一步调研,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的方式向有关方面提出、SPAN lang=EN-US>

第五竟SPAN lang=EN-US>提案的办琅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一杠SPAN lang=EN-US>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所辖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书面答复、SPAN lang=EN-US>

办理提案的基本要求是9SPAN lang=EN-US>

(一)承办单位应当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在收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如问题复杂,可适当延长办复时间。答复件要按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公章后直接答复提案人,复文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内容相同的提案可以并案答复。同时附上《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SPAN lang=EN-US>

(二)办理提案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能解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因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或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建议不予采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提案人说明情况,解释清楚、SPAN lang=EN-US>

(三)办理提案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SPAN lang=EN-US>

(四)提倡开门办案。承办单位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以座谈、走访、现场办案等多种方式与提案人直接见面,及时沟通情况,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SPAN lang=EN-US>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征询提案者对提案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果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SPAN lang=EN-US>

(六)承办单位对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应当继续检查、落实。提案委员会亦应跟踪检查,推动落实、SPAN lang=EN-US>

(七)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承办单位应先征求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在提案办结后,应及时向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进行通报,听取意见,改进工作、SPAN lang=EN-US>

(?SPAN lang=EN-US>)在当年提案全部办结后,由市政府和市有关扎口部门分别向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进一步听取意见、SPAN lang=EN-US>

第二十二杠SPAN lang=EN-US>提案委员会在提案办理过程中要密切与提案者、承办单位的联系。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督办;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跟踪督办,促进落实。通过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定期组织联合检查,推动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保证提案办理质量、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三杠SPAN lang=EN-US>对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送市政协分管主席阅批,并有选择地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示。实行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分工督办重点提案制度、SPAN lang=EN-US>

第二十四杠SPAN lang=EN-US>对于重点提案,可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提高办理工作质量、SPAN lang=EN-US>

对承办单位列入跨年度办理的提案,要与下一年度提案同时交办,继续办理,及时反馈。可选择其中的重点提案组织跟踪督办、SPAN lang=EN-US>

第二十五杠SPAN lang=EN-US>提案委员会秘书处在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要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办复件、委员反馈意见表以及提案委员会的有关报告、文件等,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SPAN lang=E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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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杠SPAN lang=EN-US>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七杠SPAN lang=EN-US>本条例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SPAN lang=EN-US>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州市委员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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