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宁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十个法律问题的解答
发布日期?022-04-07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为更好应对解决疫情防控和执行工作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聚焦当事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就如何妥善解决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十个法律问题给出如下解答

01

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能否主张执行时效中止

答:当事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照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处理,当事人可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前往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02

受疫情影响,被执行人、担保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能否申请延长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

答:经查证属实,被执行人、担保人确因受疫情影响而未按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认定适用不可抗力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属于不可抗力,不符合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相关履行期限适当顺延

法律规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03

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无法按指定时间前往人民法院参加执行听证的或到庭接受调查的,能否申请暂缓或延期?

答:当事人、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执行听证的、到庭接受调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听证或到庭。若案件听证能通过互联网法庭进行,具备在线视频方式开庭条件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网上听证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联系、接待当事人等工作事项,也要尽可能通过移动执行平台、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确需约见当事人的,必须确保当事人身体状况许可并妥善做好相应防护措施。有关执行听证原则上应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暂停或视情况延期举行

04

疫情防控期间,申请执行人举报被执行人行踪的,或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怎么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外出办案,特别是跨地区和跨省办案。对于申请执行人举报被执行人行踪的,委托控制地、发现地人民法院负责处理。慎重釆取拘留措施,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临控要求;拘留所已经明确通知拒绝收拘被执行人的,不再采取拘留措施。对于申请执行人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查封、扣划等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过网上查控平台,执行指挥中心平台事项委托等途径进行,一般不进行线下查控。无法通过网上系统查控的,委托当地人民法院协助办理

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有关案件需要跨区域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则上应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琅执行法院确需派员赴异地办理的,应层报执行法院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备案。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表示不宜受理事项委托的,委托法院应及时撤销委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7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院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拟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在作出拘留决定前了解拘留所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以及能否收拘等情况。有关拘留所明确告知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收拘的,应当暂缓采取拘留措施?nbsp;

05

疫情防控期间,执行程序中的评估、拍卖、看样、交付、过户等手续是否正常开展?

答: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可视情暂时中止涉及财产评估看样、拍卖和强制腾空不动产等工作。对已上拍未成交的物品,无需看样、无人看样或者已经组织过看样的,网络司法拍卖继续进行;对竞买人预约看样的或需要通过现场看样的,以及已成交未交付的或已交付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民法院作延期拍卖、暂缓过户处理

法律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6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暂停需线下看样以及需要现场腾房或财产点交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已经拍卖成交且需线下点交的财产应暂停交付。但相关执行案件的前期性准备工作以及其他非线下或现场执行措施,应当正常开展

06

疫情防控期间,执行中的财产查封、续封工作如何开展?

答:执行中的财产查封、续封优先通过网络、传真、电话或者邮寄等方式办理,疫情防控闭环管理期间,原则上减少外出执行。特殊紧急情况下,案件确实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应安排人员现场办理。赴现场办理前,应向相关部门做好报告备案,并遵循协助单位属地防控要求。因银行或其他协助部门网点关闭无法办理的,第一时间与协助单位的上级机构联系,安排办理续封

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07

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与疫情防控需要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暂缓或解除采取限制高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答: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遵循善意执行文明理念,被执行人为生产疫情防控物资或医疗器械的企业的,在前期因不履行生效裁判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信用恢复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可暂时解除相关失信惩戒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律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被执行人作为疫情防控部门、疫情诊疗机构以及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或个人,原则上不以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不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或该自然人采取限制乘坐高铁、飞机以及入住宾馆等消费行为。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暂时删除其失信信息、解除其消费限制等措施

08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是否进入执转破程序?

答: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申请执行人申请其执转破的,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不轻易进入“执转破”程序,倡导申请人与该类被执行人企业协商,通过分期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共克时艰

法律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第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疾控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应尽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债务,或者通过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或者通过“执转破”程序对其进行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以解决其债务危机,帮助其走出困境

09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如何办理收取执行款手续?

答:已经执行到位的案款,应当通过网银等线上转账方式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发放时需要当事人出具收据、收条原件的,当事人可通过邮寄、电子送达、短信、微信等方式提供领款所需材料

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法院发放执行款,一般应当采取转账方式

10

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文书因邮寄送达不便,如何送达给当事人

答:疫情防控期间,因邮寄送达执行文书不便,经当事人同意,可通过电子送达、手机短信和微信等方式完成执行文书送达。如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疫情稳定后,及时提供给受送达人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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