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和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江苏规范来了!
发布日期?021-09-10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日前,江苏省司法厅联合省高院、检察院、律师协会等单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行为规定的实施办法》,对进一步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维护司法公正提出明确要求

《实施办法》分?个部分,共计19条,对文件制订的目的以及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的总体要求予以明确;对完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正当交往、良性互动机制作出规定;对履行职务回避,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以及特殊情况下接触后的处置程序等其他接触交往进行规范,并进一步强调了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责任

《实施办法》体现了江苏特色亮点

多部门共同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按照法定权限、职责清单,审慎研究制定在管理范围内对律师、法官、检察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相关规定

强化正面引导

梳理汇总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部分具体举措,归纳形成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共同协作、建立健全的五个方面可行性机制,较为全面地建立互动交往的正面清单

细化负面清单

对近年来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案例进行分析,重点对“律师请求法官、检察官违法办理案件,妨碍司法公正”和“法官、检察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律师谋取不正当利益”两个方面情形,以列举的方式进行细化明确,在健全强调负面清单的同时,也为加强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

强调律师事务所责任

进一步强化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管职责,强调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或者纵容放任本所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严格日常监管责任

近年来,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坚持严管厚爱,一方面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营造良好执业氛围

先后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规定(试行)》等文件,加强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另一方面注重规范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加强违法违规投诉查处,修订下发会员违规行为惩戒程序规则,严格依法调查惩戒,完善投诉处理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反馈通报披露制度等,切实做到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巡查,实现日常监管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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