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常州市出台了《常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首次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旨在解决行政执法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执法扰民等问题
《实施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原行政处罚机关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之间的监管职责、协作机制的构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前后案件的处理以及行政复议救济途径等方面。《实施办法》自2018??日起施行。随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应时之举,将为我市进一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指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