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 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两个意见明确,各级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院庭长办案意见明确,院庭长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中基层法院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0%;基层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30%?0%;中级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20%?0%。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充抵办案数量
审判监督管理意见提出,各级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院庭长对相关案件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履职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