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委机关党员书屋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机关党员书屋图书借阅对象为委机关全体党员,由本人办理借阅手续,不得代借、转借。
第二条 机关党员书屋的开放时间为每周五下午2:00--5:00(如遇节假日不开放)。
第三条 在党员书屋阅读书籍时应保持室内安静、整洁,做到文明阅读。
第四条 每名党员一次外借图书原则上不超过2本,借期一般为2个月(特殊情况如节假日、出差等除外)。借阅期未阅读完的书籍可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限为15天。
第五条 外借图书必须如期归还,到期不归还并且未办理续借手续的,不得再借阅其他图书。
第六条 借阅者应爱护图书,不得圈注、污损、撕剪、遗失等,如有上述情况,由借阅者负责赔偿。
第七条 借阅人调动、离职、退休时,应还清所借图书。
第八条 党员书屋由委机关办公室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办理图书登记和借阅手续。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16年4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