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日,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针对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有常委会委员、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一段时间以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建议进一步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
据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同时,草案二审稿对维护交易安全也作出了规定。李适时指出,维护交易安全是从事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对于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利益,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考虑到维护交易安全主要适用于商事活动,建议将该款规定的内容移到草案营利法人一节中规定
据此,草案二审稿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作出了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经营管理事务,明确其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从事民事活动,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中增加一条规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