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文规范公开募捐平台 发布个人求助信息应提示风?/div>
发布日期?016-09-01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印发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公布。办法明确,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据了解,办法的出台旨在贯彻落实即将于9?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将从9?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同时要和慈善组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募捐事项的真实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办法明确,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

  按照办法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记录和保存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记录、保存慈善组织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其中,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该慈善组织通过其平台最后一次开展公开募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募捐记录等其他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办法指出,民政部门发现慈善组织在使用公开募捐平台服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协助调查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予以配合

  办法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停止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提前在本平台向社会公众告知

  办法还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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