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明确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新标凅/div>
发布日期?016-07-05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近日,常州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出台,明确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由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同时,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简化审查程序,即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可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或者工作单位出具。对城乡特困户(含持特困证的困难职工)、因意外事件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政府扶贫对象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等七类人群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事项范围不再作具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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