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专题培训班在京召开
发布日期?015-09-24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9?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司法改革又迈出坚实一步

  仅仅隔了一天,9?2日,司法责任制改革专题培训班就在北京紧锣密鼓地开班了,来自全国各有关试点法院的院长聚集一堂,热烈讨论着如何以切实有效的措施,将这鼓舞法官士气的改革措施“落地”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严峻表示,在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公布之后立即组织全国法院培训班,体现了“马上就办”的精神,对推动意见全面落实具有重要意义。他对意见的出台也予以高度评价:“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重要指导思想、原则、内容与要求,把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监督权三者的关系作了科学厘清,对新时期依法、科学进行审判管理指明了方向。意见凸显了司法权力运行过程、程序、结果中的管理方式与手段的创新,对今后的司法管理工作将产生积极作用。

  2014年年底成立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是我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作为一个全新的法院,在设立之初就体现了很多在司法责任制改革方面的探索精神,敲响该院第一槌的吴在存院长对意见就院庭长办案提出原则要求表示非常赞同,“院庭长办案,符合‘亲历性’和‘直接言词’精神,既能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的优势,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同时,也是院庭长了解审判一线困难和问题、直接感受社会公众司法需求的最好途径。院庭长办案应该常态化!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院长周兴宥则更关心审判权“还权”之后如何加强审判管理和监督的问题,他认为,法官权力在于案件审理时的程序性问题是否准许、事实认定是否达到内心确信、如何理解解释法律、量刑幅度范围内刑期的确定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部分案件裁判不公主要在于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除了要通过强化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来‘净化司法’,更需在规范和监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上下功夫,加大事后监督,减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显失当的行为。

  “如果说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那么意见就是解决了如何‘牵’这个牛鼻子的问题,也解决了我们在试点工作中最大的困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院长王军举例说,“如何在去行政化的要求下放权不放任?根据意见,放权行为有了依据,放权幅度有了尺度。同时,意见对院庭长的管理监督职责进行了明确,减少了我们履职时的担忧。

  对侵犯法官人格尊严、藐视法庭权威、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意见强调要及时依法惩治,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院长董仁喜对此拍手叫好,他说,要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首先要维护法官的尊严,让法官在责权利相统一的前提下积极办案。“意见对加强法官履职保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法官撑了腰。

  “看到许多基层的探索体现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中,我们感到很高兴。”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王立新的一番话,引起了大家的共鸣,他们看到了困难,更看到了希望




常州长安 备案号:苏ICP?5003616
主办单位:中共常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联系邮箱:webmaster@czshgl.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