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召开全省法院系统小额诉讼工作推进伙/div>
发布日期?015-08-27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近日,江苏法院系统在江苏省淮安市召开小额诉讼工作推进会,通报了全省开展小额诉讼工作的总体情况,部署了下一步的工作。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和民事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淮安中院、淮安清浦区法院、常熟法院和常州新北区法院孟河法庭作了经验介绍

  据悉,全省法院自确立小额诉讼制度以来,摸索、建立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特别是先行先试的淮安市清浦区法院,更是形成了“领导重视、强制适用、创新机制、强化队伍”的“清浦模式”,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专委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江苏省高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后龙介绍,江苏法院系统在适用小额诉讼制度上存在适用率偏低的情况,根据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有77170件,?6373件实际适用,适用比例?1.22%,且案件多集中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三类案件。此外,全省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数为11375件,审理中因不符合条件而转换程序的?188件,转换率达19.24%,且适用率分布不均,有的地区法院甚至未有一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李后龙指出,?013年在《民事诉讼法》增设以来,小额诉讼工作在江苏适用后存在这样多的问题,主要由于法院对开展小额诉讼工作缺乏动力、法官对开展小额诉讼工作不积极、当事人对开展小额诉讼工作不信任的原因。他表示,江苏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准确把握小额诉讼的程序功能,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把握小额诉讼制度是落实司法便民利民、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功能定位,要从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惠及广大法官的角度加强小额诉讼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要坚持小额诉讼强制适用的刚性要求。凡是符合形式要求的,在立案时一律录入小额诉讼对应程序模块,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要求,由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审查;要简化小额诉讼的适用程序,充分调动法官适用积极性。要从业务指导、程序转换、文书简化、软件设置等几个方面简化程序、加强管理,切实解决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不敢用、不想用、不愿用的问题;要加强小额诉讼宣传工作,增加人民群众对小额诉讼制度的认可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公众号等公共媒体宣传小额诉讼制度的立法宗旨、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通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使更多的群众了解小额诉讼、信任小额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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