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014?1?7日,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5??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是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更是整个国家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市公安局内保支队有关负责人就记者提出的几点疑问,对《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内保法规的调整范围吗
民警解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大量出现,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以及金银珠宝店、个体加油站等个体组织存在大量的治安隐患,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侵袭的目标,亟需纳入内保法规的调整范围。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单位治安保卫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单位治安保卫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2、责任主体只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吗?
民警解读:《条例》在国务院《内保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单位工作的,该负责人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共同责任人。”(第九条)
3、企业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有什么明确的要求吗?
民警解读:治安保卫工作新形势对单位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单位需要结合内保工作实际设置或明确内保工作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为此,《条例》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以下统称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不设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其中,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第十七条)并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予以明确。(第二十条)由于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保安员的任职条件和保安员的管理、培训等已作详细规定,条例重点对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作出相应规定,明确“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在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单位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康、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治安保卫知识。”(第十八条)此外,条例还对治安保卫人员的培训以及职业健康保障等进行了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4、除了“责令限期整改”、“警告”等,还有哪些处罚措施呢
民警解读:《条例》根据单位内保工作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和“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并对“单位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单位在整改期间因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规定了处罚措施。(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此外,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内保工作中违法履职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