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发布日期?014-03-14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向他人购买主板、外壳、显示屏、摄像头等零配件,或者通过其自行生产主板并购买其他零配件,而后委托他人将零配件进行组装的方式制造手机,其所制造的手机在外壳和电池盖上带有商标,其使用前述商标并未获得商标所有人诺基亚公司许可、span>2010平span>8月至2011平span>5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将其制造的手机销售给谢某某夫妇,制造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金额约为54万元、span>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注册商标‛span>NOKIA”的核定商品使用类别中包括电话、无线电话、智能电话等商品,被告人吴某某所制造并销售的手机与前述商品属同一种商品;将被告人吴某某所制造并销售的手机上使用的商标与诺基亚公司的注册商标‛span>NOKIA”进行对比可知,改变了注册商标的字体,该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卲span>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依法应认定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将侵权产品予以销售的金额54万元均应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戏/span>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span>

』b>评析【span>

?/span>案系常州市“猎鲨一号”特大跨省制售假冒诺基亚手机系列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法律争议最大的典型案件。典型之处在于将被告人吴某某制造并销售的手机上使用的商标与诺基亚公司的注册商标‛span>NOKIA”进行对比可知,改变了注册商标的字体,该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卲span>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法院依法认宙span>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法院未拘泥于“完全一致”,而是进行了合法的扩张性解释,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相同商标”的认定具有示范作用。鉴于此,该案经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企业投票表决,入逈span>2012-201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侊/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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