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徐某某因追求被告人陈某某的女友李某,多次挑衅甚至侮辱、殴打被告人陈某某,欲使陈离开其女友、span>2012平span>9朇span>18日晚,徐某某多次电话催约陈某某见面均被陈拒绝,后徐某某于当晚22时许纠集他人并持臂力棒赶至陈某某位武进区礼嘉镇建东村委的暂住地附近继续约陈某某见面。陈某某因害怕被徐殴打,便携带水果刀与徐见面。见面后,徐某某持臂力棒对陈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陈某某持刀反抗,用水果刀捅刺徐某某颈、胸等部位数下,致其死亡。经鉴定:徐某某系遭他人持刀刺戳颈部致左侧颈动脉、颈内静脉断裂,大失血死亡、/span>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故意伤害不法侵害者徐某某,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span>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span>据此,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13平span>6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span>
』b>评析【span>
本案系典型的防卫过当案例,通过本案,可以加深对正当防卫相关知识的了解:
第一,法律并不禁止行为人为防卫作准备。被害人徐某某对案件起因负有严重过错,被告人陈某某事先购买了折叠刀,其目的是为了防卫、span>
第二,在刑事政策上,正义绝不能向不法退让。在遇到不法侵害时,能够躲避而不躲避,并不违法、span>
第三,防卫需要适度,不能过于悬殊而失调。被告人陈某某的防卫行为突破了比例原则的制约,故而认定防卫过当、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