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内容9u>
原采购文件:“对于提供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承接的服务,进行价格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及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其他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颜span>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小微企业提供大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中型企业,不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价格扣除。“span>
变更为:“对于提供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承接的服务,进行价格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及服务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其他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颜span>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6%的价格扣除。小微企业提供大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中型企业,不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价格扣除。“span>
更正日期9a name="XTSCRQ_1">2022平span>07朇span>20?/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