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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扫描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发布日期?015-06-19 浏览数: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span>?/span>導/span>〖/td>

一、采购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陡span>、span>

二、采购项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扫描项目,采购预算9span>120万元,项目编号:常采協span>[2015]0056、/span>

三、采购项目概况: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进行1990平span>1997年诉讼档案和2015年新归档诉讼档案全文数字化扫描工作,包括卷内目录生成、补录缺失案件信息、老旧档案整理修复工作、与省诉讼档案管理系统的衔接、现有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等工作、/span>

四、采购单位申请单一来源理由9span>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1)控制时间进度:该单位诉讼档案扫描工佛span>2011年以来一直由常州捷臻扫描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扫描服务,该公司在长期服务过程中积累了各类基础资料,形成了完善的适应该单位特点的工作流程,投入了大量的设备,由常州捷臻扫描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实施本项目可以确保项目实施进度:span>2)延续档案扫描服务的要求:档案扫描工作具有连贯性、一致性的特点,常州捷臻扫描服务有限公司具 该单位档案特点和业务流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到了人员固定、场所固定和扫描流程固定,可以保证档案扫描服务的高效率和高质量:span>3)保密性要求:法院档案具有特殊性,对扫描单位具有一定的保密要求,常州捷臻扫描服务有限公司在长期的服务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保密制度和工作程序,实现了全过程监督,在往年服务中未发生泄密等情况。基于上述因素,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span>

五、专家论证意见:

1)档案数字化扫描工作是一个长期工作,且常采单[2014]0018号已经明确为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因此在明确服务质量不变、服务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延续合同:span>2)档案数字化是一项技术、人力密集型服务,对人员的工作经验、管理、保密等方面有着特殊性,继续有原供应商实施本项目,可以减少项目的管理成本和项目实施的质量及效率。考虑到上述因素,项目具有唯一性,建议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进行采购、span>

专家姓名、工作单位:

符彦惞span>常州大学

张小鸢span>常州大学

吴剑常州市财政局

六、拟定供应商名称9span>

常州捷臻扫描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天宁区清凉新材span>152幢丙单元601室、span>

现将以上情况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15平span>6朇span>26?span>179span>00前携书面材料与以下联系人联系,逾期提出的异议将不再受理、span>

采购人联系人、电话:闵国俉span style="color:black;">+span>0519-85336086;采购中心联系人、电话:朱卫华,0519-86800350;财政部门联系人、电话:张志迚/span>+span>0519-85681883、span>

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忂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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