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常财购诉冲span>[2018]3叶/span> 投诉人:常州速达检测服务有限公号span> 所在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府翰苑1叶span>327叶span> 法定代表人:毛前?span> 被投诉人1:常州市农业委员伙span> 所在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叶span> 法定代表人:李昙亐span> 被投诉人2: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所在地址:常州市锦绣?span>2号政务服务中忂span>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勇 投诉人对常州市农委‛/span>常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专用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9/span>常采?span>[2018]0120叶/span>)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亍span>2018平span>8朇span>28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span>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宸span> 投诉人认为,在本次招评标过程中,中标人江苏福斯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其他两家公司(吉林吉和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傲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串标嫌疑。投诉人举证事实如下:一是中标人代表殷高勇分别为其他两家公司授权代表预定酒店并付款,其后酒店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吉林吉和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二是殷高勇代表中标方进行现场演示;三是采购方预算丹span>215万元,中标方报价丹span>210万元,另外两家报价分别为213万元咋span>213.9万元、b> (二)投诉请汁span> 投诉人要求:予以废标,重新进行招标、span> 二、审查情冴span> 常州市农委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专用设备项目于2018平span>7朇span>10日发布招标公告,8朇span>1日开标并发布中标公告,中标方丹/span>江苏福斯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span>8朇span>3日投诉人向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于8朇span>10日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答复不服,亍span>8朇span>28日向常州市财政局进行投诉。常州市财政局受理该投诉并发布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span> 调查取证期间,财政局工作人员对相关供应商进行了书面问询,并查阅了本次政府采购的标书,调取了现场视频录像资料,查阅了现场操作环节的专家评分结果。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财政局的调查,不足以认定中标人与吉林吉和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傲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串标的情形、span>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span>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赶span>60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戕span>6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span> 常州市财政局 2018平span>10朇span>10?span>
抄送:被投诉人、中标候选人及其他有关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