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常财购决[2017]2叶span> 人:苏州智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苏州市吴江区笠泽路吴郡中环大厦502 法定代表人:严龙飝span> 被投诉人: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所在地址:常州市龙锦?span>1259-1叶span>8楻span> 法定代表人:徐勇 被投诉人:常州市电子政务中心?span> 所在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叶span> 被投诉人:常州市晋陵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常州市晋陵北路15叶span> 投诉人对“常州市电子政务网网络设备更新及文化广场一期网络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9/span>常采?span>[2017]0038叶/span>)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17平span>5朇span>25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span>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宸span> 投诉人提出的“投标人具有2同span>CCIE认证工程师,1名所投品牌(网络设备)厂商最高级别认证工程师(例如:H3C皃span>H3CIE、华为的HCIE、思科皃span>CCIE等)+span>1同span>CISP认证工程师。”存在歧视待遇、/span> (二)投诉请汁span> 1、修改上述投诉事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span> 二、审查情冴span> 针对投诉书的相关内容,电子政务中心会同晋陵公司于5朇span>3日上升span>10点,在常州市行政中心迎桂厅组织进行了常采?span>[2017]0038号项目专家答疑论证会,由市财政局采购处在省专家库里随机抽叕span>5名省内异地信息化专家对标书质疑内容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认可原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及招标方出具的答疑意见。并经查阅相关规定,未发现标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span>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9span> 本项目采购程序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招标文件没有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驳回投诉、/span>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赶span>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span> 常州市财政局 2017平span>5朇span>10?span>
抄送:被投诉人、其他有关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