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结果公呉/span>
常财购决[2017]4叶span> 人:深圳市罗丹莫纳广告标志系统有限公号/span> 所在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莘塘东区新材span>115-1叶span>101 法定代表人:周华 被投诉人: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所在地址:常州市龙锦?span>1259-1叶span>8楻span> 法定代表人:徐勇 投诉人对“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标牌标识制作及安装项目”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9/span>常采?span>[2017]0127叶/span>)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17平span>9朇span>6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span>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宸span> 1、投诉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常州市超众装饰标牌公司存在错误报价、span> 2、投诉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常州市超众装饰标牌公司存在严重的串标行为、span> 3、招标人评标过程及结果存在影响公正的违规行为、/span> (二)投诉请汁span> 要求重新复审 二、审查情冴span> 针对常州市第三人民院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标牌标识采购项目(常采公[2017]0127号)的投诉,我处会同采购中心进行复核及查证、span> 1、关于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为无效投标文件问题。经核实+a name="_Hlk490338413">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常州市超众装饰标牌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报价确实较低,但该项目招标文件没有对最低价加以说明和限制,且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不存在清单漏项等错误。因此,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不构成无效投标、span> 2、关于两家公司是否存在严重的串标行为。经查,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苏州大昶标牌有限公司、常州市超众装饰标牌有限公司存在串标行为、span> 3、关于招标人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是否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行为。经调查,评审复议时,有两位评委反映,当天现场看样采购单位人员在现场有倾向性提示,采购人代表在参与样品打分时给予了满分、span>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次采购项目违法,作出处理决定如下9span> (一)取消中标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span> (二)对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通报批评、span>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赶span>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span>
常州市财政局 2017平span>9朇span>15?span>
抄送:被投诉人、其他有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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