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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安全标签不可
发布日期?021-07-26 来源:监察支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安全标签是指用于标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的一组文字、象形图和编码组合,它可粘贴、挂栓或喷印在化学品的外包装或容器上。通过安全标签,作业人员可以清楚、直接地知道所使用物料的危险特性、预防措施、安全储存要求以及事故响应方法等

案件概况9/b>

2021平/span>4月份,执法人员发现某公司储存?4吨聚氨酯漆包线漆,其闪点?5ℂ/span>+span>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828项“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0℃]”,属于危险化学品。但是,上述货物的吨桶上均未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法律链接9/b>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欽/b>: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夃/span>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b>

6.3 使用注意事项

6.3.1安全标签的粘贴、挂栓或喷印应牢固,保证在运输、储存期间不脱落,不损坏

6.3.2 安全标签应由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栓或喷印。若要改换包装,则由改换包装单位重新粘贴、挂栓或喷印标签

6.3.3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包装,在经过处理并确认其危险性完全消除之后,方可撕下安全标签,否则不能撕下相应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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