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被依法处理
|
发布日期?011-04-08 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
|
日前,市安监局在受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申请材料过程中发现,某企业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异常,涉嫌提供虚假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合同。于是工作人员立即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经现场核查,查实该企业目前确已不在申报材料中规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在申报材料中,未按规定提供现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材料,采用私自涂改旧产权租赁合同,试图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鉴于该企业已不在原经营场所办公,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安监部门已依法对该企业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作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BR> 安监部门在此提醒广大从业单位,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过程中,不要试图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真实情况的材料;不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不要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如发现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安监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t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