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改造工作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过程的施工行为,加强拆除和开挖过程中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安全管理实施办法》、/DIV>
建设单位在拆除、开挖工程中的安全职财/B>
《实施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DIV>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DIV>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拟开挖区域的地下管线分布图和周边环境的情况。有拆除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拟拆除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图、管线图和周边环境的情况、/DIV>
施工现场涉及拆除、开挖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输送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管辖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拆除、开挖意见、/DIV>
施工单位在拆除、开挖工程的安全职责
《实施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拟开挖的区域和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现场实地勘察,编制施工方案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开挖时,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的围栏围护。拆除位于主次干道两侧及城区繁华区域和居民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时,防护架搭设应当采取全封闭形式,并应当做到节点可靠,固定点合理,能满足抗倾覆的要求
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写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姓名、拆除、开挖工程备案编号、监督电话等,以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和临街、临路的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用红灯警示、/DIV>
施工单位进行管道、容器拆除时,应当查清管道、容器的用途,采取相应措施清除废气、废液后方可施工。采用电焊、气焊(割)的,应当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有关规定,配备监护人员、灭火器材和针对性救援工具
从事拆除、开挖工程的人员须持证上岖/B>
《实施办法》规定: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施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DIV>
在拆除、开挖工程中伤亡事故的处琅/B>
施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抢险、救护和现场保护工作,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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