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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有所为有所不为——《从政提醒》读后感
发布日期?009-08-11 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近期认真阅读我局推荐的《从政提醒》一书,对自我廉洁从政具有深远意义,进一步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SPAN s="LETTER-SPACING: 0.75pt">编者从政治、组织、经济、公务、生活及社交等六大方面,列举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7件事+/SPAN>每件事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但又从法规文件堆中走出,用其日常与周边经常发生的事例说明党员干部如何干干净净做人,兢兢业业工佛SPAN s="LETTER-SPACING: 0.75pt">。作为一名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的管理干部+/SPAN>联系实际工作,谈谈行政执法工作中有所为有所不为、/SPAN>

每个公民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持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的党员干部、公务人员同时应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履行相关的业务。个人理解,行政执法有所为有所不为可分为三种含义:

一、该做的一定要做。就是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对所有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理,维护社会安全、公民及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治目的是通过执法来实现的,因此执法是必然手段。如果对于出台的法律放任不管,势必将使其流于形式,执法人员很可能触及“党员干部不能做皃SPAN lang=EN-US>150件事”。在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法条明确指明应该作出限期改正和处罚处理的,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不能视而不见,徇私舞弊、/SPAN>

二?/SPAN>法律所禁止不能做的一定不偙/SPAN>。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行为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所以对于行政相对人有着明显的资源优势。因此,常常有执法行为被放大的现象,甚至导致违法执法的发生。为了法治建设的需要,必须在给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将这种权力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有很多程序上的规定就是这种限制的体现。比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等规定,防止执法人员利用行政执法权受贿、变相受贾/SPAN>、/SPAN>

三、能做的尽量去做、/SPAN>该做的与不能做的都是份内的,其他只要我们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多费一点体力,多劳一点精神甚至是多说一句话就能做成的,并且不违法乱纪的事情便是能做的尽量去做事。比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相关许可证书即将到期,提醒、指导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SPAN>

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保持清醒的头脑,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把握处理好行政执法有所为有所不为关系,依法办事、秉公办事,公正办事,廉洁办事、/SPAN>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佛FONT face="Times New Roman">耄FONT face="Times New Roman">協FONT face="Times New Roman">佌FONT face="Times New Roman">9/FONT>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 葛仕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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