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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016-08-16 来源:卫计委科教?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各辖市(区)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切实加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办科教?016?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意识

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一旦发生生物安全事件,将会损害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重要性,始终把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要位置,进一步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牢固树立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杜绝麻痹松懈思想,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依法管理,落实责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各地、各单位要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实验室负责人、落实到实验室安全员。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或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健全制度,规范运行

各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实验室活动程序,制定完善标准操作规程(SOP手册),撰写危害评估报告(生物安全手册),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实验活动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准入管理和学习培训,提高实验室相关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规范技术操作,提升管理水平。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实验室相关实验活动。任何实验室不得超范围开展实验室活动,特别是在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严禁从事应在三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实验活动。严格执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未取得实验室资格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和运输

四、严格准入,备案管理

实验室从事的实验活动所涉及的菌(毒)种在原卫生部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其实验活动必须在名录中规定等级的实验室中进行。《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市卫计委依法向社会公开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许可流程,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实验室的备案申请。各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切实做好相关实验室的备案工作,按照要求需要备案而未备案的实验室不得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各辖市(区)卫生计生局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全面深入的开展摸底调查,掌握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开展情况,督促实验室备案工作,切实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防止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市卫计委也将及时反馈各辖市区辖区内实验室备案情况

五、加强监管,严格督查

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规章、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菌(毒)种或样本保藏、运输和实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条例》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的一、二级实验室的培训、人员准入、备案情况、实验室活动管理、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应急处置演练,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安全事件、及时处置安全事件”,不断提高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各有关单位也要开展经常性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排除,市卫计委也会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管理的有关重点环节进行生物安全督查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2016??8


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流?nbsp;

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流稊/strong>

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一、备案条

(一)实验室或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检测、教学或生产的资质

(?实验室设施设备条件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及江苏省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基本要求(附件1)

二、备案流

(一)网上申报

1.备案系统网址:

http://www.jswst.gov.cn/jsswshjhsywyh/ywgl/kjjy/

2.初次备案的实验室依托单位和实验室须先进行注册。网上备案系统实行分级管理,注册实验室依托单位账号,须先选择所在地级市卫计委作为所属单位。在线填报备案申请须使用实验室账号,提交后由依托单位账号审核(系统操作手册见系统首页使用帮助)

3.网报时申报书要求提交的相关附件须按顺序上传pdf文件格式文档。需盖章或签字的附件须扫描原件上传

(?提交纸质材料

网上审核通过后,须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如下纸质材料

1.网报审核通过后打印的《江苏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申请书?一份,内须加盖公章及本人签字。附?)

2.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公?

3.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现场审

1.市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2、市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收到专家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对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对同意备案的实验室,核发实验室备案证书(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三、备案证书有效期

《生物实验室备案证书》有效期限二级实验室?年,一级实验室?年。《备案证书》有效期满后仍需要继续从事一、二级病原实验室工作的单位,应在有效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向属地市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联系人:顾丰 戎彧

电话?25-83620704 025- 83759465

附件?、江苏省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基本要求'a href="//www.xiuzhiben.com/wjw/uploadfile/wsj/2016/0816/20160816111014_11469.doc" target="_blank">点击下载

2、江苏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申请书 'a href="//www.xiuzhiben.com/wjw/uploadfile/wsj/2016/0816/20160816111041_20058.doc" target="_blank">点击下载?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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