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9/strong> | 咨询 |
信件标题9/strong> | 计策政策咨询 |
信件内容9/strong> | “江苏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问答”中“十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的违法生育行为如何处理?2015?2?1日之前的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依法妥善处理”。 想请教领导?、依法妥善处理,是依什么法?016年的新法,还是之前的旧法?如果按以前的旧法,为什么还要分已依法处理和尚未处理的情形?2、新法是基于目前的人口状况作出的政策调整,说明之前的政策已不够合理,如果坚持旧法,是否有违立法者的初衷?、对于尚未处理的情形,是否把二孩扔了,按新法办理相关手续重新生的就合法了?这不是逼人犯罪吗?希望领导能在百忙之中给予回复!谢谢! |
留言时间9/strong> | 2017-03-27 |
回复时间9/strong> | 2017-03-29 |
回复内容9/strong> | 您好!依据《人口计生法》以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违法生育的行为,应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处理。《人口计生法》于2015?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正,且并未规定修改后的内容可以溯及既往,所以要依据违法生育行为发生时间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被征收对象缴纳确实困难,可以申请分期缴纳、/td> |
回复单位9/strong> | 卫生健康姓/td> |
主办单位: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伙/p>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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