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际贸易纠纷所引发的提单海运纠纷不断增加。在日前举办的常见外贸和国际物流纠纷及防范研讨会上,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斌举例说,国外买家指定了一家国内货运代理公司,帮助金华一家货物公司出口一批价?00万美元左右的货物到荷兰,支付方式是信用证。根据规定,符合信用证下面所有单证的要求时,银行需要付款承兑。该案中,国外买家一直没有给国内货运代理公司下达装船指令,导致货运代理公司无法和船公司订舱。货物未上船时,无法签发提单,因此信用证也无法承兑后发现国外买家濒临破产,财务状况较差,因此,金华货物公司非常着急。如果一直无法签发提单,导致信用证过期,将给其造成重大损失
在该案中,金华货物公司申请法院强制要求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订舱签发提单并不可行,只能寻求替代方案。即对货运代理公司进行索赔,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其账户。在这种压力下,货运代理公司紧急与境外总部联系,通过境外总部给国外买家施加压力,要求其在信用证到期之前下达装船指令,最终在信用证到期前使货物顺利装船,成功化解了这起贸易争端
针对货运贸易中常见的货物质量问题,企业要区分质量争议和运输过程中风险转移两个概念。据了解,货物风险在装船港越过船舷后已经转移给买家,这个情况下,货物发生灭失或短少,买家无权对发货人主张索赔。如果确实存在货物质量问题,应当由合同约定如何进行品质检验。如果无法区分风险责任方,可在目的港委托一家中立第三方公司对货损的原因进行分析。有时还要进行第三方检测来查明货物质量问题是否真实存在,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还是固有的质量瑕疵
境外应收账款的催讨也很关键。如果刚发生的应收账款催讨,成功概率会高一些。如果时间拖得比较长,再委托律师进行追讨,成功率就会下降
“大部分国内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催讨,错过了最好时机。有些企业过于迁就国外合作方,一而再再而三地满足他们的要求,或浪费在多次谈判上。这不仅对境外应收账款的催讨帮助不大,还会导致一些国外合作方得寸进尺。
企业在遇到这种纠纷时,应理顺思路,先观察双方争议点在哪里。同时对国外合作方的实力规模、财务状况、基本资信进行调查,先通过邮件电话的方式进行初步催讨。如不成功,再进行起诉。如果境外合作方规模较大,在国内设有代表处,可以直接起诉代表处。如国外合作方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需要在境外起诉保全,企业通常要跟当地律师合作,通过他们来进行相关法律诉讼安排
此外,国际多式联运过程中发生纠纷,也值得企业重视。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国际多式联运模式下如何解决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托运人、收货人的纠纷,以及适用哪国法律是常常困扰企业的问题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龙梅表示,为了预防国际货运代理在法律适用上的风险,以免陷入法律适用陷阱,一般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在签订货运代理合同时明确约定适用某国法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适用条款,明确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二是正确选择管辖法院,由法院所在地法律冲突规范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约定法律适用条款时,由合同争议诉讼的管辖法院或仲裁委按照法院地、仲裁地国家适用的法律冲突规范来确定该合同争议所应适用的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外,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选择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处理争议的实体法。因此,在订立协议时,国际货运代理应当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所在国法律,避免因适用自己不了解的外国法律而落入对方国家法律陷阱。例如,一家瑞士的国际货运代理因运费问题在南非当地法院起诉一家南非客户,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适用瑞士法律,南非法院基于加入的国际条约同意适用瑞士法律。因诉讼时效问题,法院指出只阻止补偿的时效法规是诉讼程序法的组成部分,应适用法院所在地程序法。但如果这类法规不仅仅阻止补偿,同时还取消原告的权利,则它们便属于实体性的法规,故将适用约定的实体法。最后,本案按照瑞士的法律确定了可适用的时效
来源:中国贸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