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