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经营者: 为维护“五一”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稳定,不断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诚信文明和谐的价格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对广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和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标明商品名称、服务项目、计价单位、服务内容、销售价格等内容;降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商品或者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并经消费者确认所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并在结算时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各经营者应当保留有关票据、凭证等资料,以便查证 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各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不得以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或者误导消费者。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欺诈行为: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带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各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利用对交易方不利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四、禁止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各经营者在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商品价格中已经包含应当提供的服务不得另行收取服务费用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12315?2345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的投诉举报,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希望广大经营者加强学习并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好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好全市市场价格秩序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