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档案人员整体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为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从二OO 一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档案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一、持证上岗制
1、持证上岗制度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级档案管理部门中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江苏省档案人员持证上岗资格证书》,方能从事档案工作。未取得《江苏省档案人员持证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档案工作
2、学习内容:接受档案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档案人员职业道德、档案学基本知识、文书处理与档案管理、科技档案管理、档案保护技术、档案编研、会计档案管理、声像档案管理及计算机管理档案等基本知识的培训
3、取得《江苏省档案人员持证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档案工作;(二)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三)掌握档案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操作技能;(四)具有独立从事某一岗位档案工作的基本能力
4、已经取得档案专业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毕业学历的人员和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提交本人的学历证明、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等材料后,可直接申办《江苏省档案人员持证上岗资格证书》;不具备上述学历的必须接受档案岗位资格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档案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二、档案继续教育制
1、档案继续教育制度是对在职档案工作人员知识和技能进行补充和增新、拓展和提高的一种高层次追加教育。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级档案管理部门中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档案工作人员,在取得《江苏省档案人员持证上岗资格证书》两年后必须接受继续教育
2、在职档案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参加和接受档案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 40学时。高、中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 72 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42 学时
3、档案继续教育内容:(一)高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掌握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最新理论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相关学科知识,研究解决重大业务课题,成为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二)中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了解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提高独立解决业务问题的能力,成为本专业的技术骨干;(三)初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充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培养独立工作能力
4、档案继续教育在形式上可分为:参加市档案局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和业务考察等;参加电大、函大、夜大及自学考试的学习;参加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选送高校或出国进修、攻读学位
三、证书的发放与管
1、常州市档案局负责全市档案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负责制定全市档案人员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的管理、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评估
2、《江苏省档案人员持证上岗资格证书》由常州市档案局统一登记、发放。档案工作人员接受上岗培训后,发放由江苏省档案局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档案人员持证上岗资格证书》。档案工作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培训情况记入由江苏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
3、培训教材统一使用江苏省档案局指定的教材
4、《江苏省档案人员持证上岗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每两年由市档案局验证一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由市人事局验证一次。持证人员不按规定接受验证的,其证书自行失效
5、《江苏省档案人员持证上岗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证书》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档案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是档案人员从事档案工作的必备条件,是从事档案工作年限的依据,是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评、评先创优的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公务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评聘晋升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后,仍从事档案工作的,证书继续有效
四、实行两证制度的奖惩
1、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保证档案人员参加持证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时间及其它必要条件,档案人员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待遇,学习培训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2、档案人员违反党纪国法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档案损失的,以及有其它丧失档案人员岗位任职资格行为的,将由市档案局撤销其上岗资格,并收回证书
3、凡从事档案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无故不参加培训的,市、辖市、区人事部门将不予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验证,年度考核时不得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凡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培训又无学术成果的,不予进行继续教育验证和晋升档案专业技术职务
4、对安排无《江苏省档案人员持证上岗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档案工作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档案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不履行整改单位,由市或县(市)、区档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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