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我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近日,江苏省四部门共同印发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下本次缓缴新政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的名单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本次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及原5个特困行业的缓缴实施期限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
三、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设区市市区、县(市),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提示:溧阳市今年以来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溧阳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暂不适用本条,后续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四、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新的缓缴政策所指的困难企业和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缓缴前3个月累计亏损,且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近6个月没有批量裁员(批量裁员指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五、缓缴的申报
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的企业,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做个链接,表格在下面)。
2022年6月申请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的,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申请缓缴2022年6月以后相关社会保险费的,受理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
六、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七、缓缴期满后的补缴
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款从缓缴期满次月起补缴,可一次性补缴,也可按月补缴,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有条件的企业可提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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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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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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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单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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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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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市 县(市、区) 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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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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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 □零售 □旅游 □民航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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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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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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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利润及稳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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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缴前3个月累计亏损 □已采取稳岗措施且近6个月无批量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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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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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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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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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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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缴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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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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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缴月份参保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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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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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款所属期为(20XX年 月至20XX年 月),缓缴月数为 个月。
失业保险费款所属期为(20XX年 月至20XX年 月),缓缴月数为 个月。
工伤保险费款所属期为(20XX年 月至20XX年 月),缓缴月数为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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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期满补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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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一次性补缴 □期满按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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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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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2.本表所填信息真实准确,所涉及的材料本单位已留存并可提供审核;3.按照相关缓缴文件履行相关义务。
本单位自愿遵守上述承诺事项,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自愿自查实之日起,即终止缓缴期,按规定及时缴清应缴费用和滞纳金,接受失信惩戒机制的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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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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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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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表中“月度利润及稳岗情况”栏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企业无需填写。
2.缓缴期间,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应在税务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足额汇缴至税务指定账户。
3.缓缴期间:①职工失业、工伤待遇不受影响;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③职工流动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办理相关手续;④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4.缓缴期间,单位可提前缴纳已申请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应当按规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工伤职工新发生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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