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YPE html PUBLIC "-//W3C//DTD XHTML 1.0 Transitional//EN" "http://www.w3.org/TR/xhtml1/DTD/xhtml1-transitional.dtd">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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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鉴定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问答
发布日期?020-02-10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1.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或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到期的怎么办?

答: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在省、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用人单位或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到期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以顺延

2.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还能按原定时限办结吗?

答:已经受理的工伤案件,因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中止工伤认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3.已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还能按原定时限办结吗

答: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不计入劳动能力复核鉴定、再次鉴定申请期限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限

4.原已安排的劳动能力鉴定集中体检还进行吗

答:受疫情影响,劳动能力鉴定集中体检已延期,具体体检时间另行通知,请申请人保持电话畅通并关注短信

5.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可尽量通过人社网办大厅或江苏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或者通过电话先行报备,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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