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人社发〔2017〕22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就业创业社会保险
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常州市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溧阳市、金坛区和武进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常州市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2.常州市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
贴花名册
3.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常州市区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5.常州市区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此页无正文)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17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印发
附件1
常州市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富民增收培植常州幸福树的实施意见》(常发〔2017〕2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18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的管理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社保补贴的范围及标准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 补贴对象:各类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含劳务派遣企业)。
2. 补贴条件:当年招用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仅限在其单位本部就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3. 补贴标准与期限: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招用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二)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 补贴对象:按照《常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认定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或各区、街道(镇)委托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 补贴条件: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
3. 补贴标准与期限:公益性岗位吸纳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公益性岗位吸纳初次认定“4555人员”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公益性岗位吸纳再次认定的“4555人员”就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补贴标准按当年度社保补贴标准的50%执行。
公益性岗位吸纳再次认定的残疾人员就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当年度社保补贴标准的50%执行。
(三)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1. 补贴对象:小微企业。
2. 补贴条件: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
3. 补贴标准与期限: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 补贴对象: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 补贴条件: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保补贴。
3. 补贴标准与期限: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适时进行调整。补贴标准为每月53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 补贴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 补贴条件: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即在毕业次年的7月1日前)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保补贴。
3. 补贴标准与期限: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适时进行调整。补贴标准为每月53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六)大学生创业社保补贴
1. 补贴对象: 普通高校在校生(含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创办的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 补贴条件:大学生创办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吸纳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创业社保补贴。
创业社保补贴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不重复享受。
3. 补贴标准与期限:根据当年市人社局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按用人单位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以灵活就业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适时进行调整。补贴标准为每月53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社保补贴的申请
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季度首月8日前申请上季度社保补贴,携带相关资料分别向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办理申请手续。
1. 符合申报就业困难人员或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的各类用人单位,携带《常州市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2)、单位与申请补贴人员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等材料。
2. 新招用当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携带《常州市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2)、年度企业纳税证明、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等材料。
3.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个人,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申报就业,并填写《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
4.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携带创业者及申请补贴人员的毕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与申请补贴人员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并填写《常州市区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4)和《常州市区大学生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5)。
三、社保补贴的审核
1. 单位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单位社保补贴,由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受理初审,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 个人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大学生自主创业个人社保补贴,由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受理初审,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社保补贴的拨付
1. 市财政局核定后,将社保补贴资金划拨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2.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直接将社保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个人的银行账户。
五、社保补贴的管理
1. 坚持“自愿申报、先缴后补”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社保补贴。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予核发社保补贴。
2.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在享受补贴人员的《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其享受政策的情况,并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补贴名单公示。
3. 对弄虚作假申报、领取社保补贴的,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项
1. 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按照《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2. 对2017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但实现稳定就业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在本人续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办法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在享受补贴期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本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