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的综合协调、检查评估等组织管理工作
辖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采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传统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厂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告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足以周知的方式立即传播预警信息
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做好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衔接,建立健全发布工作机制,充分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电信运营企业等与当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形成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在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电信运营企业应按照当地政府及其受委托部门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免费发送,并根据应急需求,升级、完善手机短信发送平台,提升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建立分区发布功能,实现分区发布
广电部门要认真做好全市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传播体系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快应急广播系统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村村响”、农村高音喇叭和社区预警信息传播系统等工程,努力提高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移动电视、电子显示屏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应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合理布设信息发布终端,升级、改造传播手段,落实专人负责有关工作,及时接收和发送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四条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十五条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引导公众主动自觉地从法定渠道获取预警信息,更加有效地利用预警信息,切实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播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市应急办、气象局等部门对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