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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
发布日期?022-07-08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常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是市政?022年度规章正式项目,由市卫健委起草,市司法局进行审查。为保障该立法项目的科学性、民主性,市司法局严格按照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2022??6日至2022??5日,共收到书面反馈函5份,各类建议意见41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过程

(一?022?月,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广泛征求了卫生监督机构、游泳场所、游泳爱好者的意见和建议?月中旬,赴部分酒店、水上乐园、室内游泳场馆等进行实地调研,了解本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情况以及管理中的问题

(二?022??6日至2022??5日,在市政府和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lt;常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gt;意见的公告》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并提供邮箱、电话等联系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022?月上旬,组织召开相对人座谈会,征求了部分健身中心、健身俱乐部、酒店等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赴钟楼区、新北区等游泳场所较多的辖(市)区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有关部门以及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

(四?022?月中旬,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政府法律顾问以及立法咨询专家就《办法(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论证

二、公众意见概述、采纳情况及理由

在公众参与立法过程中,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和处理情况如下

(一)建议新增婴幼儿游泳场所的卫生标准和监管措施

归纳意见:婴幼儿游泳馆、月子中心婴儿沐浴场所等缺乏相应的卫生标准和监管措施,建议《办法(草案)》补充上述内容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确定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标准超出了设区市立法权限。现有的国家卫生标准GB37489.3-2019不适用于婴幼儿游泳场所,根据现有规定设定法律责任依据不足

(二)建议增加游泳者虚假健康承诺的法律责任

归纳意见:现有的健康承诺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为了更好的保护游泳者健康,对虚假承诺身体健康状况的游泳者增设法律责任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本市现有游泳场所200余家,在夏季游泳高峰时段游泳场所人员众多,逐一核实游泳者是否虚假承诺身体健康状况不具备可操作性

(三)建议增加游泳场所水质检测的频次

归纳意见:《办法(草案)》中对水质的检测规定为每年至少一次,频次过低,建议进行调整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办法(草案)》对卫生检测尤其是水质检测的规定进行了调整。游泳场所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水质、室内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全部项目进行卫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频次为每年不少于一次;游泳场所在开放期间还应当进行水质主要指标的日常检测,其检测频次根据《游泳卫生规范》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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