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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级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
发布日期?016-06-01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为规范常州市市级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资金管理??6日,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市级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管理职责、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申报程序、支付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9br /> 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总的要求>br /> 答: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共同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br /> 二、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br /> 答: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教育创新项目团队、教育领军人才、市级教育管理拔尖人才、教育专业重点学科博士、高层次教育人才取得的优秀成果、br /> 三、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答: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资金资助标准9br /> (一)教育创新项目团阞br /> 1.对引进的省级以上教育创新项目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0-1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br /> 2.对被确认为市教育创新项目团队的,给?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br /> (二)各级教育领军人扌br /> 1.对于引进的国家级教育领军人才,给予每人5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和50万元购房补贴;对于引进的省级教育领军人才,给予每?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和10万元购房补贴;对于引进的市级教育领军人才,给予每?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br /> 2.对在本市工作,经申报被确认为国家级教育领军人才的,给予5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对已在本市工作,被确认为省级教育领军人才,给?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br /> 3.对被确认为市级培养对象的,在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培养经费资助、br /> (三)市级教育管理拔尖人扌br /> 对被确认为培养对象的,在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000元培养经费资助、br /> 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开展科学研究项目、参与国内外学术活动、出版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著作、赴国外交流进修、聘请导师指导等、br /> (四)教育专业重点学科博?br /> 1.对于引进的博士,给予每?万元奖励、br /> 2.对于本单位培养的博士,给予每人3万元的奖励、br /> (五)高层次教育人才教育成果的奖励,由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br /> 四、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答:高层次教育人才培养和引进专项资金支持范围9br /> (一?nbsp;市教育局直属单位、br /> (二?nbsp;各辖市(区)符合条件的,按照下述标准减半资助、br /> (三 已享受过常州市市级政府人才资助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资助、br /> 五、《办法》从什么时候起施行>br /> 答:本办法从2016??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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