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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报
发布日期?018-09-05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立法法》《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将常州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起草的《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中国常州”、“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意见征集工作得到了社会公众的积极响应。意见征集期内,市政府法制办收到了广大网民通过电话、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及相关部门,结合常州实际情况,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以下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1.网友建议:第四十二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建议为“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规定合理的时间

市政府法制办采纳情况:同意采纳,经研究将该条修改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2.网友建议: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乘客不得无乘车凭证、持无效乘车凭证、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乘客无乘车凭证或者持无效乘车凭证乘车的,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中“无效”的范围过于宽泛,涵盖“伪造、变造乘车凭证”的情形,建议进行修改

市政府法制办采纳情况:同意采纳,经研究将“无效”改为“失效”,以此明确其具体涵义

3.网友建议:第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据建设规划,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议简化为“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据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市政府法制办采纳情况:同意采纳

在这次公开意见征集活动中,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常州地铁,积极参与意见征集,对《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良好效果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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