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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4-03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推动住房保障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常州市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政府重要民生实事,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强化房源筹集,创新保障方式,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截至2019年底,全市累计有2.09万户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了公租房(含廉租房)保障政策。但由于多部门联动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尚未全面覆盖,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尚不完善,每年进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都会发现保障性住房租金收缴不及时、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应退出住房保障等问题,这些不诚信行为不仅给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困扰,还严重影响了政府资源的公平善用。推进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出台《实施办法》,将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信用黑名单”, 既是贯彻落实《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2号)精神,加强全市住房保障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又能在当前住房保障管理尚无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对住房保障信用主体起到震慑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住房保障准入难与退出难。

二、制定的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办法》包括目的依据、适用对象、职责分工、失信行为分类、失信行为惩戒、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机制等内容,其主要内容为:

(一)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的适用对象

本市范围内住房保障领域的申请对象、享受对象及有关单位的失信行为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的管理工作。市、辖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收集、认定、记录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承担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的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的收集、认定、记录等工作。

(三)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分类

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或享受对象在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故意损毁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设施,不按时缴纳公租房租金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认定为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

有关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及出具虚假收入状况证明、房地产经济机构违规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失信行为,认定为单位的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四)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一般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为一年,较重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为两年,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为三年,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信息的有效期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不再作为惩戒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失信行为惩戒。对住房保障申请对象、享受对象和有关单位的失信行为,实行分类惩戒。住房保障领域的一般失信行为,由认定单位采取提醒、约谈、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回(住房)等方式惩戒,并记入失信行为档案;住房保障申请对象、享受对象的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由认定单位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记入失信行为档案。住房保障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认定后将失信行为信息推送同级信用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惩戒。

因失信行为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对象、享受对象,在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六)失信行为异议处理。失信行为异议处理遵循“谁认定、谁处理”的原则,住房保障申请对象、享受对象和有关单位对其失信行为信息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认定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认定单位提交异议申请。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失信行为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异议申请人。

(七)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机制。住房保障申请对象、享受对象和有关单位的失信行为,在其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限内,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按程序实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行为信息作为档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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