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nbsp;?nbsp;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并限于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管理原则)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单位负责,政府部门监管,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支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领导职责)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常州经济开发区按照职责权限,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管辖区域内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监管职责)市、辖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主体责任)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是起重机械的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nbsp;
第七条(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起重机械安全宣传和事故警示教育,普及起重机械安全知识,增强公众起重机械安全意识
第八条(行业自律)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起重机械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咨询等服务,提高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安全责任险)推行起重机械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保险,提高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二?nbsp;安全规定
第十条(建筑物要求)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起重机械预期使用工况等,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对起重机械承载基础、安全距离等进行合理设计?nbsp;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资质及义务)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以及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施工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三)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四)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要求开展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对起重机械进行调试、试运转和自检;自检合格的,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六)服从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档案)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档案。施工档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械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二)施工合同以及安全协议书
(三)施工方案;
(四)竣工验收资料;
(五)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监督检验)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司操改地操要求)起重机械操作方式由司机室改为地面操作的,应当满足相应的条件,并由取得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的单位实施,按照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具体条件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必要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安全责任要求)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教育培训)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应当对现场施工人员、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遥控操作人员应当具备起重机械专业作业知识,熟悉应急处置措施,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操作工作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可以委托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对本单位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遥控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鼓励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遥控操作人员申领相应起重机作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现场作业要求)使用起重机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的工作参数内使用起重机械
(二)配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吊具、索具,保证吊具、索具安全使用;
(三)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使用过程中或者检查、检验中发现异常情况和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改为非特种设备的要求)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起重机械改造成特种设备目录外的起重机械。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改造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遵守起重机械改造的相关规定,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确认后,向原特种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第二十条(应急处置)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起重机械数量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起重机械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每年定期组织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做好记录。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并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教育培训,重点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以及毗邻起重机械作业岗位人员进行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应急知识内容培训
第二十一条(拆卸规定)起重机械拆卸应当委托取得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或者其他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安全条件的单位进行。拆卸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以及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要求实施拆卸活动
第二十二条(维保要求)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实施维护保养方案,维护保养方案不得低于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二)按照规定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两个检验周期;
(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推行起重机械维护保养记录无纸化,实现维护保养过程透明、可追溯
起重机械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对维护保养周期要求不明确的,每三十日至少进行一次
维护保养的具体标准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自行维保要求)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行维护保养的,应当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维护保养相关知识和技能
进行现场维护保养时,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从事维护保养的人员需要进行特种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专业维保模式)推行委托取得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的单位进行专业维护保养
起重机械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性能
起重机械专业维护保养业务不得转包、分包
第二十五条(专业维保单位要求)起重机械专业维护保养单位从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本市首份维护保养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合法固定经营场所以及配备的相应作业人员等信息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安全评估)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移装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二)整体倾覆的;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
(四)需要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按照核准的范围、项目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二)发现起重机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四)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系统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合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三?nbsp;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近二年发生过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投入使用超过十五年的起重机械等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条(执法协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采用联合检查等方式对起重机械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