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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报告
发布日期?021-01-25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市司法局根据《立法法》《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将常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在市政府、市司法局等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意见征集工作得到了社会公众的积极响应。意见征集期内,市司法局收到了广大网民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会同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以下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1.网友建议:第十三条养犬登记的材料相关过多,建议删除不必要的材料

市司法局采纳情况:同意采纳,经研究修改为提交:(一)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居住证;(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2. 网友建议: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是否有必要,建议进行相应修改

市司法局采纳情况:同意采纳,为进一步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经研究修改为“养犬登记有效期根据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确定,并由公安机关书面告知养犬人。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凭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

3.网友建议:建议增加犬只自行出户的相关规定

市司法局采纳情况:同意采纳,经修改完善,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八条第一款“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4.网友建议:公园、绿地是否允许携犬进入,建议予以明确,给予犬只一定活动空间

市司法局采纳情况:同意采纳,为满足养犬人需要,第十九条增加“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公园、绿地等场所允许携犬进入的特定区域和时间。

在这次公开意见征集活动中,社会公众关心支持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积极参与意见征集,对《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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